同期资料编制

    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 号)的要求,符合条件的企业必须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同时,《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63号)更明确规定,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均应在亏损发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于次年620日之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我们在帮助企业准备同期资料时,不仅仅作为一项合规性义务的完成,更是帮助企业重新检查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过程,这不仅是进行有效税务规划和风险管理的过程,更是帮助企业建立合理的商业架构及交易安排,以防范税收风险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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