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6项配套规定 细化新《增值税法》实施要求
行业新闻 加入时间:2026-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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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平稳落地、有效实施,2026年1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4项配套政策规定,国税总局补充发布2项配套政策规定,围绕征税具体范围、优惠政策、起征点标准等关键领域作出细化部署,进一步明确政策边界、规范征管流程,为市场主体提供清晰的政策指引。
此次发布的6项配套规定,紧扣新《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核心要求,延续现行成熟政策做法并结合实际优化完善,覆盖增值税征管全流程,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征税具体范围。两部门公布《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进一步界定了增值税应税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具体范围,明确相关注释的执行标准,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有更新替换,将按新标准执行,确保征税范围清晰可辨、征管有据可依。
二是细化增值税优惠政策。聚焦政策衔接,明确了17项免征增值税的具体项目及适用标准,涵盖农业生产、医疗服务、学历教育、残疾人服务等重点领域,详细界定了各项免税项目的具体内涵和排除情形,同时明确纳税人兼营优惠项目需单独核算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可灵活选择是否放弃免税优惠,确保优惠政策精准落地、直达快享。
三是规范起征点标准及征管。明确2026年至2027年,小规模纳税人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为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销售额30万元,按次纳税起征点为每次(日)1000元;同时明确自然人6类特定应税情形可适用月销售额起征点标准,细化了不同情形下的申报纳税方式,便利小规模纳税人和自然人享受税收优惠。
四是统一应税交易销售额计算口径。针对转让金融商品、客运场站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等8类特殊应税交易,明确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详细规定了各类情形的扣除范围和凭证要求,同时明确扣除价款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统一征管标准,避免税收征管漏洞。
五是完善出口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明确出口货物、跨境销售服务及无形资产的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免税、征税适用情形,细化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和跨境服务范围,明确退税率执行标准及适用时间,延续现行成熟政策做法,支持外贸企业发展,助力跨境贸易便利化。
六是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归并整合以往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明确备案、申报、办理及服务管理等事项,优化备案变更流程,简并备案表单实现“一表通办”,推进出口退(免)税证明全面电子化,简化办理流程、减轻企业负担,提升出口退(免)税办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据悉,此次6项配套规定的发布,是贯彻落实新《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的重要举措,进一步细化了征管要求、完善了政策体系,既保障了税收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结合征管实际优化了服务举措。下一步,财政部、税务总局将持续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辅导工作,确保各项配套规定落地见效,切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为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本所综合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