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研发,是否可以计入研发费用?
财税热点 加入时间:2025-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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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监管指引:发行人与客户签订合同,为客户提供受托研发,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支出,若发行人无法控制相关研发成果,发行人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合同履约成本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最终计入营业成本,相关支出原则上不得计入研发支出。若综合考虑历史经验、行业惯例、法律法规等因素后,发行人有充分证据表明能够控制相关研发成果,该成果预期能够给发行人带来经济利益,且发行人会计基础和内部控制能够确保准确归集核算该成果相关支出的,可以将相关支出计入研发支出;不能准确归集核算的,相关支出应计入合同履约成本,不得计入研发支出。
受托研发的费用能否计入研发费用,取决于受托方是否拥有或控制研发成果。若受托方无法控制研发成果,相关支出应计入合同履约成本;若受托方拥有研发成果且能带来经济利益,则可计入研发费用。
受托研发费用会计处理的核心原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监管指引,受托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需遵循以下原则:
1.控制权判定:若受托方无法控制研发成果(如成果归属委托方),相关支出应作为合同履约成本计入营业成本,不得列为研发费用。
2.经济利益归属:若受托方拥有研发成果所有权或使用权,且预期能带来经济利益(如用于后续生产或服务),则支出可计入研发费用,但需满足准确归集核算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