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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法草案》将严重制约科学文化发展
行业新闻   加入时间:2018-07-09   返回首页
 

之所以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修改,原因之一是李克强总理在201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合理减负,鼓励人民群众通过劳动增加收入、迈向富裕。可草案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统称为综合所得,一年扣除6万元,不但不能给纳税人减负,反而会给纳税人增负;不但不能鼓励人民群众通过劳动增加收入,反而会给从事科研、文化事业的劳动者致命一击,严重阻碍我国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理由如下:

一、扣除额不增反降

每月扣除额由3500元变为5000元为什么不是增加,反而是降低呢?因为草案虽然规定工资薪金的扣除额从每月3500元升至5000元,但同时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即为应税所得额,不再有扣除。根据目前的税法,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收入扣除800元或者20%4000元下以的扣800元,4000元以上的扣20%)。以某教授外出讲课为例,2017年外出讲课10次,每次收入2万元,其扣除额为20000×20%×10=4万元,加上其工资薪金每年可扣除4.2万元,共计扣除额是8.2万元。而根据草案,该教授一年只能扣除6万元。教授外出讲课的收入远低于名家作画、科研人员出让专利使用权所取得收入,假设某科研人员转让专利使用权取得100万元,根据目前的税法,可扣除额为20万元,而草案将其并入综合所得后,实际只能扣除1.8万元(目前工资薪金一年可扣除4.2万元)。由此可见,扣除额由月改为年,将现在的分项扣除改为综合扣除,其扣除额不升反降。

二、税率不降反升

草案扩大了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给人感觉低收入者的税负将会降低,实际并非如此。根据目前税法规定,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论每次收入多少,都按20%的税率征税,而且,稿酬每次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的80%,且计算应纳税额时减按70%计征,一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公式为: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1-30%)。而根据草案,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并入综合所得按年征税,最高税率可达到45%。以前述科研人员为例,其专利权使用费收入为100万元,假设年工资收入20万元,扣除6万元之后,年应税所得额为114万元,适用最高税率45%。而根据目前的税法,该科研人员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的税率是20%,工资薪金适用的税率是25%。由此可见,对于有多种收入的个人,草案将大大提高个人所得税税率。

三、专项附加扣除不能惠及大众且可操作性不强

草案规定,除了每年从综合所得扣除6万元,还可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给人感觉是,虽然一年扣除6万元不多,但是加上这些附加扣除,纳税人的税负会大大减轻。但实际上,这些附加扣除一方面不是人人都能享受,另一方面可操作性不强。首先,扣除子女教育费的前提必须有处于教育阶段的子女,未婚者普遍没有子女,年长者子女已过了受教育阶段,因此,只有部分人群能享受这个扣除;其次,对于已买好住房且不欠银行贷款的个人,既没有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也没有住房租金支出,而意欲多购一套或者改善住房的,在目前政策下,既受到购房资格的限制,又会受到贷款的限制,使得纳税人无法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再次,对于无房而需要租房者,很难实现住房租金扣除。因为住房租金扣除的前提是取得房屋租赁发票,而出租方要想取得发票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甚至增值税(月租金收入超过3万元,则需要全额缴纳增值税)。羊毛出在羊身上,租户会为了这笔扣除而支付更多租金。因此,为避免麻烦,估计大部分人租户不会去享受这个专项扣除。

    个人所得税作为三大税种之一,应该公平税负、促进科技文化发展、鼓励劳动致富,但草案并未实现这一目标。对于唱歌、演戏、办私人企业的高收入群,仍然处于漏管状态,而对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科研工作者、教育医疗工作人员,却课以重税。由此可见,草案既不能体现对科研人员、著作权人等知识型人才的扶持、尊重与鼓励,又有违个调节收入分配、降低税负的立法目的。(来源:个案推动税制 作者:廖仕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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